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社会 > 正文

厦门:“狗咬狗”引发“人告人” 谁担责?

2021-08-18 07:33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厦门:“狗咬狗”引发“人告人”,谁担责?一审判决来了

东南网8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养了11年的爱犬,被别人家的狗咬死,谁来担责?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记者从翔安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饲养犬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309元。

悲剧

养了11年的爱犬

被别人家的狗咬死

今年1月的一个晚上,陈女士和往常一样牵着贵宾犬“吉米”(体高30cm,体长约38cm)在小区里散步时,遇见老蒋饲养的由其儿子牵领的秋田犬“蛋黄”(体高50cm,体长89cm)。不料,“蛋黄”突然将“吉米”扑倒并撕咬,事发时“蛋黄”未戴嘴套,导致“吉米”被咬伤。

双方将两只狗隔离分开后,陈女士欲将受伤的“吉米”装入笼子送医时,被“吉米”咬伤右手背。后“吉米”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女士被“吉米”咬伤后到医院治疗,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

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陈女士将老蒋诉至翔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饲养犬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309元。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陈女士说,“吉米”陪伴了她11年,她对待“吉米”如同对待孩子般精心养育,早已有如同家人般的深厚感情。如今“吉米”遭此不测,她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也深受打击。而且,事情发生后被告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二次伤害”。

被告老蒋反驳说,是“吉米”先凑过来骚扰他家“蛋黄”,才会导致被咬伤致死,他只愿意承担医疗费、火化费的一半费用。

一审判决

被告构成侵权

赔偿9309元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蒋在居民生活小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攻击力强的秋田犬,明知其犬只易攻击他人及其它动物,却仍疏忽大意,未采取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最终导致陈女士饲养的贵宾犬死亡,老蒋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陈女士并非被秋田犬咬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贵宾犬被秋田犬咬伤后,导致贵宾犬受到惊吓产生恐惧,诱发咬伤欲将其放入笼子的陈女士,老蒋饲养的秋田犬咬伤贵宾犬系陈女士受伤的直接诱因,且老蒋未提交证明陈女士有故意挑逗贵宾犬的行为导致被该犬咬伤的证据。因此,老蒋对陈女士构成侵权,由此造成陈女士的合理损失,老蒋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老蒋辩称陈女士饲养的犬只主动挑衅导致被咬伤致死,但老蒋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老蒋赔偿陈女士医疗费、饲养犬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309元。

另外,老蒋在居民生活小区饲养烈性犬,已经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动物的饲养及管理行为明显具有过错,法院对此予以训诫。同时,老蒋承担侵权责任后,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共同维护和谐幸福家园。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