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07-05 07:52 作者: 陈捷 吴舒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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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海淘“电子烟”,构成走私毒品罪?厦门中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东南网7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厦法宣) 大学生为减压海淘“电子烟”,也会构成走私毒品罪?毒品犯罪“夫妻店”,如何追责……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集中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并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一年来厦门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厦门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9件148人,审结101件159人,同比新收下降53.4%,收案数显著下降,一方面是受疫情的持续影响,另一方面反映了厦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 典型案例1 海淘“电子烟”,大学生构成走私毒品罪? 一大学生海淘“电子烟”,为何会构成走私毒品罪?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大学生宋某某因生活、学习压力大而萌生吸食大麻减压之念,于是,他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App“Wickr Me”向英国卖家以80英镑、60英镑的价格购买4支含有大麻油的电子烟、4袋含有大麻的软糖,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其提供的国内地址。 2020年5月30日15时左右,宋某某接收来自英国的两个邮件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扣上述两件邮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X手机1部、电子烟具1个、快递邮件包装及面单2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小心毒品新形态别误入涉毒歧路 法官说,本案中的宋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其为了缓解生活和学习的压力,就选择了吸食毒品大麻这一条“歧途”。他通过向英国卖家购买毒品邮寄回国的方式获得毒品,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为自己未来的人生添上难以抹灭的污点。案中涉案毒品为含有大麻油的电子烟和含有大麻的软糖,属于毒品的新形态,不易识别,极易让人放松警惕,误入涉毒歧路。该案警示我们,全社会要加强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宣传,警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典型案例2 贩毒“夫妻店”,一人死刑一人死缓 毒品买卖犯罪活动中,竟然也有“夫妻店”?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陈某某与李某系夫妻,自2014年12月以来,二人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2015年10月7日,二人携带毒品从龙岩到厦门贩卖给他人。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675.68克、海洛因151.26克;二人共同实施异地运送甲基苯丙胺2200克、海洛因150.8克。另外,李某还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12.61克、海洛因4.93克,还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03.4克。陈某某还单独贩卖海洛因5.38克。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擅自逃脱。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某、李某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极深 法官说,这是一起毒品买卖犯罪活动中的“夫妻店”。陈某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以贩卖毒品牟利用于购买毒品自吸及日常生活开支。其中,陈某某曾经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吸毒又被强制戒毒,仍然不思悔改又复吸,在实施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获后因疾病被取保候审,仍继续实施本案中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罪犯陈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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