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规明确发展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
2021-02-03 08:21:07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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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政策更加可行了 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方面的政策,《办法》也做出了调整和变化。 代敏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纳入了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因此《办法》明确,设施农业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此一来,为设施农业用地单位节约了大量的用地成本,也缩短了前期审批时间。” “此次,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也得以放开。”市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处长蔡国耀说,原政策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是,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办法》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考虑到规模化生产的需求,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还将实行差别化政策。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禁止改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等非农用途 可以说,在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使用上,《办法》给出了许多政策红利,但使用者仍需要遵守一系列使用规则。 蔡国耀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此外,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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