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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明确发展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

2021-02-03 08:21:07  作者: 袁舒琪 刘一鸣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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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

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厦门日报讯(本报记者 袁舒琪 通讯员 刘一鸣)近年来,设施农业迅猛发展,但由于用地建设方面许多政策不够明确,令很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农民不敢建、不知道怎么建。今后这个问题将得以解决——昨日,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备案流程及相关要求,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产业振兴。该政策有效期5年。

新政策出台

填补原政策漏洞与监管缺失

此次出台新政策,其中一个原因是原政策到期了。

据厦门市资源规划局二级巡视员代敏介绍,原政策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均未涉及。

“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代敏说,从前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看,我市也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因此,《办法》应时而生。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

对比原有政策,新政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首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得以进一步明确。之前的政策是将设施农业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三种。《办法》则将设施农业用地统一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概念更明确,认定更清晰。

针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机关及备案流程,《办法》也有新规定——备案机关改变了,原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和原区农业局两局进行备案,现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具体备案流程主要分为“六步走”:充分协商、联评联审、公告、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备案后续管理。每个流程环环相扣,令设施农业用地从使用、备案到监管“全链条”都得以明确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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