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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型犬只伤人 主人和公园担责

2020-09-03 11:24  作者:陈佩珊  来源: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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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 带大型犬只进公园,还解开遛狗绳,结果爱犬将人撞伤,主人被告上法院。同样遭殃的还有公园管理单位,因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8年4月25日,阿燕在江头公园散步时遇上正在遛狗的阿军和小香。聊天时,阿军和小香解开了遛狗绳,两只拉布拉多犬玩了起来。一不小心,狗撞倒了阿燕,导致阿燕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

次日凌晨,阿燕就摔伤一事报警。阿燕、阿军、小香三人签署协议,约定阿燕的医疗费用由三人平摊。但后来,阿军和小香均矢口否认阿燕系被自家狗撞伤。阿燕遂将二人及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告上法院。阿燕诉请法院判令阿军和小香按份额赔偿其损失,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阿军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称,阿燕是因没站稳而滑倒,协议是被逼迫签下的。小香也辩称,阿燕是自己摔倒,承担部分医疗费只是出于同情。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则称,公园在所有入口均设立相关警示牌,已进行充分提醒、告知,但他们无权对进入公园人群进行检查和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里法院查明,阿燕是被狗撞伤的。阿军、小香违反管理规定,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后将狗绳解开,造成他人损害。而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力对游人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进行管理。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所列业务范围也包括确保游客安全,因此该中心有义务警示进入公园的游人不得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对违规的游人进行制止。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阿军、小香各承担30%赔偿责任,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承担10%赔偿责任。近日,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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