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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 遭厦门湖里法院罚款10万元

2020-07-26 10:12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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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近日,湖里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

据了解,2018年4月24日,厦门宝某公司与厦门淘某公司、重庆淘某公司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共同为厦门宝某公司提供淘宝店铺托管服务,双方还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逐一进行了约定。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进行了变更。协议签订后,厦门宝某公司依约向淘某公司支付了120000元服务费,并按合同要求向厦门燃某公司支付了35000元推广费。可三家公司至今未依约履行合同,出现了网店美工网页制作效果差、新品上架迟延、客服回复滞后或无人回应、未实现总销售额目标等诸多问题。

厦门宝某公司遂向湖里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上述协议,并判令三被告返还服务费、推广费等共计15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重庆淘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重庆淘某公司并非本案唯一被告,厦门淘某公司、燃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湖里法院约谈并依法释明后,重庆淘某公司表示清楚上述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但仍坚持该管辖权异议申请。另外,该公司还称已咨询过律师的专业意见。

湖里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淘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现已生效。

据悉,庭后双方达成调解,重庆淘某公司退赔原告厦门宝某公司10万元。

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重庆淘某公司在咨询过律师专业意见、明知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并经法院约谈及释明后,仍坚持对本案提出明显缺乏合理性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滥用了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害审判活动进行。湖里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重庆淘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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