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50元!厦门首张共享单车罚单来了
| 2020-06-18 07:35 作者:张惠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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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罚款50元 昨日上午,市执法局三大队执法人员在厦禾路沿线巡查时发现,在故宫路73-103号门口,市民叶先生未将共享单车停放在规定的P点内,随即开出了首张“现场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宣导教育。“我知道有这个规定,今天赶时间图方便就将车子随意停在路边了。”叶先生向执法人员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在叶先生的罚单上,写明了被处罚人违反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元,需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随后,在斗西路口公交站牌旁,又有一位市民因“着急赶时间”未依规停放单车“吃”罚单,缴了50元罚款。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处罚教育,这位市民表示:“希望大家以后不要像我这样,要将车子还到停车框内,才不会被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执法局开出罚单后,两位被处罚人无需到指定银行缴罚款,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现场便将罚款缴交到财政指定账户,十分高效便民。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共享单车停放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严管区域(路段)和其他区域(路段)。在严管区域(路段),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严管区域(路段)、组织施划停放区域,应当征求运营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严管区域(路段)、停放区域等信息告知运营企业,向社会公开。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将严管区域(路段)、停放区域以及停放要求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 在严管区域(路段),共享单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施划的停放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路段),共享单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共享单车用户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骑行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及其停放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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