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本想祛斑变美 脸部却成“十级伤残”
2020-06-17 08:53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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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祛斑变美 脸部却成“十级伤残” 女子状告美容院,海沧法院一审判赔11万余元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去美容院祛斑、除痘,却遇到不靠谱的美容院,美容成了“毁容”。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美容致残案。 2019年1月1日,曾女士前往程某经营的某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当天,程某使用其自有的未带有任何品名标记的药水,搽在曾女士斑点部位,对其进行祛斑治疗。随后,美容院开了两瓶修护霜让曾女士回去搽在患处,并承诺二至三个月内斑点可治愈。 几天后,曾女士发现斑点虽被去掉,但在原斑点处却出现凹坑,脸部还产生了痛痒感觉。致电美容院后,程某则解释属于正常反应,并承诺再过几天凹坑就会变平。 一个月后,曾女士发现原斑点处的凹坑慢慢凸起呈红色瘢痕,形状如黄豆大小一粒一粒的,痛痒依旧。同年4月,曾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增生性瘢痕。医生解释称这种症状是因药物反应引发,且不容易治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曾女士脸部瘢痕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想祛斑变美,可如今脸却成了这种模样。一怒之下,曾女士便将程某诉至法院。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某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通过采取药水点斑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曾某的脸部容貌进行修复、再塑,客观证明该行为具有创伤性,导致曾某脸部遗留块状瘢痕,其依法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曾女士对程某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方法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过错。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海沧法院酌情确定曾女士对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自负20%,其余80%的损失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定程某赔偿曾女士1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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