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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共享单车“骑”上法治轨道 为您解读新规

2020-05-06 07:36:27  作者: 雷妤  来源: 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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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权益]

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记者注意到,《办法》更多地保障用户的权益。比如,《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针对运营企业提出的允许其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的意见,《办法》明确广告应当全面附着于车身,不得超出车身设置,不得影响骑行安全。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投放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以及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不一致等行为,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责令运营企业改正,按照每一车辆50元处以罚款。

[倡导文明]

乱停乱放将被罚50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户存在不文明用车、乱停放、损毁车辆等情形,既给运营企业造成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办法》不仅明确了运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用户及其他个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户违规停放车辆,除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可依照用户(服务)协议约定额外收取调度费外,《办法》规定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及其停放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明确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注册服务的,责令改正,按照每人次200元处以罚款。

此外,社会共治也是《办法》的一个亮点,劝导纠正共享单车违规停放和规整单车也纳入“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对沿街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办法》规定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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