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可兼职 不得损害原单位利益
2020-04-28 13:03:18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
东南网4月28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尚无法实现全面复工生产。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印发了《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旨在更好地稳企业、稳就业、稳收入,实现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企业双赢,同时解决缺工企业的用工困难。 职工兼职不得损害原单位利益 歇业半歇业企业和有意愿通过兼职方式增加收入的企业职工,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职工在企业歇业半歇业期间到外单位兼职的协议。 企业支持的,应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兼职补充协议,明确外出兼职期间工资待遇、社保缴交和兼职期限等事项。企业可明确职工不得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兼职工作, 在兼职期间不得有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缺工企业招用兼职职工,应与兼职职工协商确定用工形式、录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应要求兼职职工提供原所在企业同意兼职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了解其可兼职期限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信息。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与兼职职工签订书面兼职协议,明确兼职工作岗位、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与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和离职程序办理等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职工应遵守兼职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与原所在企业的协议,避免因兼职兼薪损害兼职企业或原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兼职企业在职工兼职期间,未经其原所在企业同意,招用兼职职工给职工原所在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