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国内一流首映礼之城 厦门市出台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东南网8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随着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的长期落户,厦门市影视产业正在加速发展,眼下又迎来重磅利好。近日,厦门市政府正式出台《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推出十多条措施,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吸引优秀影视企业、影视人才,提出将厦门打造为国内一流的首映礼之地、剧本创作和发行基地、支持厦门成为影视拍摄之城。
据悉,这是继去年3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出台后,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又一重磅举措,也是厦门市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基地
新政明确提出,要吸引和鼓励全球优秀院线影片到厦门举办首映礼,打造厦门“首映礼之城”。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提出打造首映礼之地。其中,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首次明确提出“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和“支持影视拍摄之城建设”。支持利用旧厂房等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影视拍摄基地的摄影棚、置景车间等用于影视拍摄的,给予影视拍摄基地运营补贴,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本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地影视企业购买厦门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影视企业落户厦门最高奖励100万元
新政策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通过真金白银让厦门影视企业数量多起来,做大做强。其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还对扣除各项奖励后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1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100万元奖励。
在厦门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政还首次提出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对电影产品出口、电视产品出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服务、节目模式出口等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影视服务出口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剧本创作最高奖励100万元
新政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其中,支持本市行业协会、企业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创产业园区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集聚,开展创作活动。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也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其中,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政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放映播出给予奖励,其中,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而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央视黄金时段首播,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