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剧本创作最高奖励100万元 新政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其中,支持本市行业协会、企业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创产业园区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集聚,开展创作活动。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也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其中,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政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放映播出给予奖励,其中,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而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央视黄金时段首播,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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