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名义招揽游客 最高罚5万 在规范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部分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目前存在以“鼓浪屿旅游集散中心”“鼓浪屿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游客的行为,规定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旅游者。违反该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游客购物 最高罚50万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不合理低价游”购物行为。旅行社未经协商,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或者安排旅游者到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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