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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取到订单 厦门一男子恶意拖欠“锁单金”败诉

2019-06-25 07:3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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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取到订单 一男子恶意拖欠“锁单金”败诉

东南网6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恶意拖欠“锁单金”不还,官司败诉还要多掏钱。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拒不返还“锁单金”

原来,王先生、小林与被告刘某之前合作经营加工产品业务,刘某负责联络第三方争取订单。为获取订单,需向第三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即“锁单金”),王先生和小林为此各交付88726.67元给刘某,委托其向第三方支付“锁单金”。

刘某收取上述款项后,一直未能按承诺争取到订单,也未交代清楚“锁单金”的去向。后来,经王先生、小林多次催促交涉,刘某于2018年8月与王先生、小林补充签订《委托协议》,确认收到上述“锁单金”,并承诺在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锁单金”全额返还。

但协议约定期间已过,刘某仍拒不返还“锁单金”,王先生与小林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立案前,王先生、小林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败诉还要多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刘某在收到第三方退还的“锁单金”后,应立即返还“锁单金”给王先生、小林;若第三方逾期未退还或未足额退还的,刘某应先行垫付并全额返还“锁单金”。现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王先生、小林请求刘某分别返还“锁单金”88726.67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刘某还要负担一笔保全费用。由于王先生、小林还主张刘某应负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0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00元,法院认为,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依法应由败诉方负担。另外,鉴于本案中刘某明显有违诚信,因而可以认定本案相应的1100元保费系因刘某恶意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故王先生、小林该项主张法院亦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刘某分别偿还原告王先生和小林各88726.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外,刘某还要向王先生、小林支付保全申请费140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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