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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通报两起涉毒案件 提醒市民以此为戒

2019-06-25 07:18:58王晓萍 来源: 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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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阁楼里藏着大秘密

海沧法院通报两起涉毒案件,提醒市民以此为戒,远离毒品

海西晨报讯(见习记者 王晓萍 通讯员 海法宣)“毒品猛于虎。”毒品从来不局限于给吸毒者身体带来危害,还会危害家庭、破坏社会生产力。在第32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厦门海沧法院这两起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并以此为戒,珍爱健康,远离毒品。

[案例一]

单亲妈妈染毒瘾不悔改

31岁的小希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两女,去年怀上第三胎。怀胎六月之际,她却走进漳平市公安分局菁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来,去年10月,小希通过微信收取小明1000元的毒资后,将两小袋毒品封装在纸盒中伪装成“化妆品”,托私家车司机小高,由龙岩送至厦门给小明。

小明将小高约至海沧一酒店大堂取毒品,交接时,毒品被海沧警方查获。经鉴定,两小袋“化妆品”分别为0.22克、0.27克,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身在龙岩的小希察觉后,便投案自首。

小希并非初犯。其尿检结果显示,她还是位“瘾君子”。2016年,小希怀大女儿期间,便染上毒瘾。同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两次,但因其怀孕、生育,并未实际执行。2017年,她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但因其在哺乳期及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此后,小希仍未悔改,在社区矫正期间及期满后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样因为怀孕、生育,未实际执行。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小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考虑其系累犯且有多次吸毒劣迹,但又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小丁和小梅夫妇在海沧经营一家沙县小吃店。表面虽无异样,阁楼却有“毒友”躲着吸毒,不久后,被海沧警方查获。

去年3月,小梅从小超那购得0.9g海洛因。3月16日到19日期间,小丁和小梅曾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分4次向小雪出售,并容留小雪和他人在阁楼吸食海洛因4次。此前,小丁和小梅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

海沧法院认为,小丁和小梅二人4次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年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海洛因,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次案件中,小丁和小梅系共同犯罪。但在贩卖毒品罪中,小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小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容留他人吸毒罪中,两人则不区分主从犯。

最终,小丁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小梅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S9625014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贩卖毒品是犯罪,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亦是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包括住宅、旅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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