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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选型将有标准 厦门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9-06-12 17:19:57陈泥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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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选型将有标准 杜绝开发商“减配”

厦门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廖志鹏)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日期截止到7月5日。

推行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据介绍,目前执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电梯配置要求甚为宽泛,不少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数量少、速度低、载荷小、运行稳定性差,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使得电梯长期处于满负荷状态,零部件容易过度疲劳磨损老化,存在维修率、故障率、困人率“三高”的问题。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地方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电梯的选型、配置等内容进行审查,从源头及设计环节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把关。

《条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

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违反该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转包分包修理等业务最高罚款10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但是实践中存在制造单位已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质,或制造单位利用法律垄断性规定的优势抬高价格,使用单位难以接受等情况。

为此,《条例》打破制造单位的垄断地位,明确规定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违规转包、分包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并不得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违规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无主电梯”可由街道指定人员代管半年

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职责,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少数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无主电梯”,《条例》明确规定,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管理责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能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对不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列入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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