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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追溯立法,厦门食安监管再升级

2019-05-28 16:15:28周思明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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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追溯体系铺展

2018年之前,基于“互联网+食品安全”模式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已经在厦门岛内大多数农贸市场和学校食堂推广,并业已取得相对成熟的经验。尽管食品安全追溯试点工作取得初步经验,但厦门却面临进一步推广的困难。

“厦门食安信息追溯机制建设已经步入深水区。”据介绍,目前,厦门已经有4万多家食品企业、餐饮商户接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还未接入的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商户,强制推广于法无据;此外,外地的小、散农户,也无法通过现有规章纳入厦门追溯体系。

“如果外来农产品追溯问题解决不了,厦门食品安全追溯成效就不明显。”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介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全省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种植养殖环节实现可追溯。但厦门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是在流通和消费环节,要实现与全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必须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反思历年来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得失,在汲取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特区立法对相关工作予以细化,从而扬长避短,稳步推进,增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为此,2018年8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起草单位,启动《办法》起草相关工作。经多方努力,该部门于2018年底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经过多轮专题论证、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进行修改完善之后,今年3月20日,市政府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食品安全追溯立法需要体现法律效力,也要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参与《办法(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前瞻性和实用性,厘清企业主体的责任义务边界,确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利于实务操作,《办法(草案)》中率先提出双目录管理制,成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立法领域的创举。

双目录就是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者目录。纳入生产经营者目录的单位和企业,需要履行产品目录中对应产品追溯信息的登记、上传义务,对于其他生产经营者则以鼓励为主。双目录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确定,确保农贸市场、流通配送企业等重点对象纳入信息追溯体系。下游商户只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就可以关联上游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无须再重复登记上传。这大大降低了企业录入追溯信息的成本,也会引导下游的采购需求往合法合规的食品流通渠道集中。

落实食安法“最严”效力

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食品餐饮行业的自身特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落不了地、罚不到人的问题。这次提交审议的《办法(草案)》也逐项对照《食品安全法》,希望通过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办法(草案)》中提出,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记录台账和保存票证等责任,并按照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于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制定相应的罚则。

因为目前追溯体系建设还处于推广阶段,《办法(草案)》中对经营主体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还是采取先警告、后处罚的原则。“建立追溯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一种手段。”

“信息追溯是追产品还是追主体?一直存在不同的做法。”相关人士介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起源于欧美国家,本来是预防“疯牛病”等食品安全风险的一种举措。但国内存在大量以个体户为单位的小农主体,加上跨区域集中运输,追溯产品难度很大。因此,对于外来农产品,只能追溯到经营主体的责任。将外地农产品引入厦门市场的一级经销商,如果提供不了上游追溯信息,那么对于厦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来说就是源头,就必须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为此,《办法》中也创新提出“双码制度”。“双码”即标准追溯码和非标准追溯码,符合全省“一品一码”,拥有完整追溯信息的入市农产品,可取得标准追溯码;缺少上游追溯信息,不符合“一品一码”要求,但能够上传《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货查验记录信息的,可获得非标准追溯码。两者都可以纳入厦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地覆盖输入厦门的重点类别食品,不留监管死角。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制定《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能够加强源头治理和全程监管,实现责任可追,有力地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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