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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吃河豚中毒大排档被罚15万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2019-03-13 08:06:15彭怡郡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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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彭怡郡 通讯员安娜)珠宝讲师暗示自己是“富二代”低价出售珠宝、号称商住两用的楼房实际属性只是办公……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厦门市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保护典型案例。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猛专门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

假称“富二代”低价卖珠宝

2018年2月,中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位于黄厝塔头的厦门名奕园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接待旅游团队,由讲师介绍“家族经营玉石产业”“好多名人、政府官员托自己设计玉石”等内容,由销售人员配合明示或暗示讲师是“富二代”(或股东千金)。直接到展厅选购的游客购买珠宝按原价或八折收费,到休息室听讲解的游客按二到五折收费。该公司被予以警告并被罚款50000元。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则其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设计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7-2018年,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52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厦门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多次使用“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拎包入住”“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刻砸掉,马上重装”等后期无法完全兑现承诺的宣传用语。该公司被罚款45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案例三

私教频换却不能退课

2018年10月,潘女士投诉称其在厦门英吉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私教卡。健身馆更换了11个教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健身体验不佳。她提出诉求退还未上的60节私教课课程费。执法人员调解后,公司将在一定期限内将课程费12910元汇入潘女士账户。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案例四

食用河豚导致消费者中毒

2018年8月,有消费者在洪文大排档520东山海鲜(思明区九龙汇大排档)食用河豚菜品之后出现食物中毒。执法人员发现餐厅销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认识的小贩购买,并未查验任何合格证明文件,当晚除向陈某等人销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销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向陈某赔偿50000元。但由于其经营明知或应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案例五

销售保健品夸大功效

2018年12月,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保健食品经营部(银河大厦22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邀请老年人参加讲座,宣传其保健食品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关宁片可防治骨质疏松。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调查,不日将作出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案例六

宣传房屋可商住其实只能办公

2018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城里”楼盘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及信访件29件,舆情3起,反映厦门市金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里”楼盘的房屋性质属于办公,但却宣传可商住两用。该楼盘近800名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湖里区局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处罚款6492005元。当事人也配合妥善处理,共退房776套,退款5.23亿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案例七

护肤店关门预付卡没用完

2018年11月起,江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36起投诉,反映仟曼护肤店未提前告知就关门,预付卡无法使用。执法人员最终督促商家联系了祥店“成兵造型”美发店(原祥店仟曼店隔壁),由该商家接收所有会员,消费者均认同该方案。

律师点评: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应当保留有关的票据和凭证外,还要关注商家信誉和经营情况,避免大额充值因小失大。

案例八

减肥食谱虚假宣传未达效果

自2018年10月起,新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4件投诉,均反映在厦门特斯梅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拼多多”的网店购买了饼干、酵素梅等食品,使用后没有商家宣传的减肥瘦身效果。执法人员发现其广告内容宣传“一盒减肉2-3斤”、“一个月瘦20斤”等内容。被投诉人拒不接受调解,新民所依法终止调解,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对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网店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消除影响,同时处以广告费三倍即2487.63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如果经营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和情节严重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服务质量未达要求要退款

2018年,邱女士到林玮聪美容店进行美容体验,支付6800元购买美容卡。双方口头约定三店通用。但经营者承诺的三店通用并未兑现,且预约只能按美容师的时间来安排,达不到美容需求。邱女士要求退款,调解无果故诉至思明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主张退还5800元,予以照准。

律师点评: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容服务时,务必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解除条件、违约金和合理费用的承担。

案例十

手表寄回保修却不翼而飞

张女士在网上购买浪琴牌手表,因手表故障,于2017年11月联系了安能聚创厦门分公司的快递员老陈上门收件并支付快递费。老陈代填快递单,却未让张女士签名,收件后没仔细看就用鞋盒重新包装。商家收到的快件外包装完好,里面却没有手表。张女士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表价款6599元。法院认为,快递员自行填写快递单,未仔细查看内件情况或要求张女士签名确认,存在重大过失。此外,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快件经收件人当面签收或派件时已告知收件人,最终判定快递公司赔偿4910元。

律师点评:快递公司收派件不规范导致手表丢失,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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