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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买房被骗 厦门思明法院判决中介要担责

2019-03-03 11:50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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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落入购房陷阱损失巨大,房价又涨了几十万

购房人被骗,中介要赔“增值损失 ”?

法官说,中介未尽职调查,应按过错程度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东南网3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购房人买房被诈骗,中介也要赔钱吗?购房人吴女士因落入购房陷阱,不但被诈骗了50万元,还因此在楼市中“踏空”,错过了房产的增值。为此,吴女士状告房产中介,要求中介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起因“房产增值损失”引发的索赔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中介返还中介费,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促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购买房屋目的落空的,不但不能收取中介费,还应按过错程度赔偿购房人的房屋增值损失。

看房:“业主”没提供产权证,中介证明“房子是他的”

原告吴女士是厦门居民,她起诉说,2014年初她打算在厦门岛内购置一套房产,经思明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她看中了位于湖滨南路的一套房子。

在中介工作人员带领下,吴女士数次前去看房,并与自称业主的李某见面洽谈。当时,吴女士要求李某出具产权证,李某称产权证押在银行故无法提供。中介工作人员表示他可以为李某“作证”,还说:“李某住在讼争房屋多年,我可以证明讼争房屋是李某所有。”

2014年1月23日,吴女士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女士向李某购买讼争房屋。签订协议当天,吴女士向中介支付中介费5000元。

然而,后来中介又告知吴女士:李某并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先生系李某的亲家,李某受张先生的委托办理房屋买卖事宜。

吴女士得知房屋并非李某的情况后,只能同意等李某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书之后,再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买房:付了50万定金后,才知“房东”是骗子

2014年2月10日,李某携带一份由“石狮市公证处”出具的张先生全权委托授权处分讼争房屋的“公证书”前往中介处,各方重新签订一份吴女士为购买方、张先生为出售方(李某代理)、中介为居间方的《房屋买卖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约定:吴女士向李某购买讼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5.79平方米,成交价24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吴女士支付定金50万元。

2014年3月13日,李某未依约前往土房局办理讼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久,李某就失联了。

吴女士向石狮市公证处核实后,最终发现李某提供的公证书系伪造的!而且,吴女士后来又联络张先生本人,发现李某并未取得授权代为出售讼争房屋。张先生不同意追认讼争合同。

随后,吴女士报案,2017年1月,李某被逮捕。不久后,思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还要求李某应退赔给吴女士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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