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定金没了,还错失房屋增值 然而,落网后的李某却没钱赔偿吴女士。截至吴女士状告中介索赔时,李某一直未向吴女士退赔赃款。 实际上,吴女士损失的不只是被骗的50万元定金以及中介费,她还为此错过了房屋增值。因为,她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厦门房价一直在上涨。甚至,在她起诉打官司期间,房价还在涨。 吴女士说,按照这期间的房价涨幅计算,她购买的成交价为240万元的房产,被骗的定金加上房屋增值部分,她的损失将近100万元。 因此,吴女士将中介告上法庭,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中介返还中介费5000元,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吴女士认为,被告中介应该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25%给她。 吴女士认为,被告中介在还没调查清楚房屋权属状况之时,就将房屋介绍给了原告,正因为被告中介的过错,导致原告损失。因此,被告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购房人被骗,中介要担责! 最终,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向吴女士返还居间报酬5000元,另外,被告中介还要承担房屋增值损失的25%,向吴女士赔偿损失81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介未对讼争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核实,武断向吴女士承诺“李某为产权人”,促成吴女士与李某订立协议。后来,李某承认自己并非产权人后,出示一份伪造的公证书,中介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又草率促成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可见,被告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吴女士的50万购房款至今无法追回。因此,中介应退还已收取的居间报酬。 另外,由于中介的居间过失导致讼争合同缔约失败,吴女士购房目的落空、错失购房机会,中介应当按其过错程度,赔偿吴女士房屋价格上涨损失。吴女士主张中介承担25%责任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介可向李某另案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房屋增值损失,如何计算? 应该如何计算房屋增值损失的金额?对此,法官认为,实践中可能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二是根据公开信息估算的价格;三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价格。 本案中,当事人未就房屋的公开市场价格达成一致,亦未提出评估鉴定申请,因此,法庭采取第二种做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认定房屋价值变动情况,亦即房屋增值损失金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的《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厦门市的相关数据,自吴女士为买卖讼争房屋订立第一份合同至本案起诉,厦门二手住宅(90平方米及以下)销售价格上涨13.54%。 因此,法院认定吴女士因购房目的落空而遭受的房屋价格上涨损失为324960元(240万元×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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