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出新规 标签须明示“不治病” 新规明年1月1日生效,要求标签设置“特别提醒区”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明年元旦起,一项针对保健食品标签的新规将正式生效。按照该新规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且必须包含“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标签应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 记者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邮箱:samrduan@163.com)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须设置特别提醒和投诉电话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上须设置特别提醒和投诉电话,并且对其包装给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包括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且须包含“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不应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大小。 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唯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两年。 据悉,该新规将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相关阅读:
- [ 02-11]“高颜值”“文艺范儿”等网红食品需严守安全线
- [ 01-31]多部门联合整治农村食品市场 清扫假冒伪劣食品
- [ 01-28]厦门启动节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守护年夜饭安全
- [ 01-26]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年夜饭食品安全大检查
- [ 01-25]在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传虚假信息 最高罚款五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