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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2019-01-29 21:50:25王绍亮 陈立新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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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类

1.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等剧毒性物品。

2.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3.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4.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

充气气球、自行车(包装完好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活禽畜、猫狗鼠蛇蜥蜴等大型宠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限制携带物品

3类物品限制携带 需自弃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当检出限制携带物品时,安检人员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的,安检人员及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携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的寄存。

民用生活生产工器具类

1.刃长超过15厘米或刃长不超过15厘米且尖锐部位未包装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家用剪刀、裁缝剪刀、理发剪刀、折叠剪刀、卡片刀、批刀、抹刀、茶刀、陶瓷刀等日常类刀具。

2.尖锐部位未包装的扳手、螺丝刀、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锯子和刀面不超过10厘米的斧头等常用工具。

3.总量超过5个的充电宝,总量超过10个的锂电池。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类

1.单品超过500毫升或总量超过5瓶的指甲油、卸甲水、香水等挥发性液体。

2.单品超过700毫升或总量超过5瓶的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光亮剂、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3.总量超过5个的打火机。

4.总量超过10盒的安全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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