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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2019-01-29 21:50:25王绍亮 陈立新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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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梿没包好 乘地铁会被“拒载”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共11类

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 陈立新)仿真枪支、管制刀具,这些都是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的物品,可仍然有人置若罔闻。据介绍,因携带违禁品乘地铁被拘留,去年发生7起,今年1月以来有3起,均是携带仿真枪支、管制刀具。

厦门市运管处昨日提醒,《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目前实行轨道集团制定的禁、限带物品目录,共11类。

禁止携带物品

8类物品禁止携带

发现请立即报警

当检出管制器具、危险品等禁止携带物品时,安检人员应当先行暂扣,及时将该物品放置于相应的收储箱(柜),临时收储,登记造册,并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枪支、子弹类

1.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等其他枪支;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爆炸物品类

1.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2.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

3.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器具类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易燃易爆物品类

1.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及其专用容器;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

6.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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