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本案适用《厦门条例》相关规定 住户不具有管理维修义务 协商无果,到了法院。2018年6月11日,经过一审判决,由于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公共电梯通道瓷砖下,该住宅水表后入户前约3米处的水管爆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应当由该户用户来承担。一审判决罗先生应向业委会支付电梯维修费。 收到一审判决后,罗先生选择上诉,一个多月前,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罗先生一家并不具有对该段水管管理维修的义务。 日前,记者联系上承办本案的相关法官了解情况。“本案主要涉及单元房屋专用水管室外部分管理维护义务问题。”法官告诉记者,因为该案涉及小区中,所有居民都存在水表出户情况,这涉及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并不只是罗先生一家的个例。 同时,根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厦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在内从城乡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注册水表前的水管的管理维护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注册水表后至入户前水管的管理维护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厦门条例》作为下位法,则对该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两条例之间不存在冲突,本案应当适用《厦门条例》的规定。 《厦门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该条例针对水表迁至户外的情况放弃水表分界法,采用室内和室外的划分方法,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则不是由该户居民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本案事发水管位于罗先生家房屋室外,所以并不需要罗先生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法官说。 律师声音 小区应建立供水设施定期维护机制 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后续处理问题,应如何处理?记者联系上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许东律师咨询。 “根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规定,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居民住宅室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居民自行负责。因此,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在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注重对住宅内供水设施的有效保护,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对住宅内供水设施的合理使用及定期的检修和维护以保障住宅内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许东告诉记者,从小区整体供水设施的保障来说,小区的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应当注重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以确保小区的正常用水及用水安全。 若发现公共用水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置,通知相关的责任单位进行维修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同时保障供水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使用。从长远来讲,也建议小区形成供水设施定期维护的机制及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供水问题涉及小区整体及每一个住户自身,因此,只有每一个住户及小区整体都重视供水问题,处理好自身应当处理的问题,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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