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收房后,原房主的父亲阻拦买方入住。原房主则称已完成交接手续,纠纷与自己无关。在此情形下,买方能否向卖方主张继续交房和赔偿? 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张某向何某购买了集美区某房产,成交总价为340万元。同年7月6日,房屋产权过户至张某名下。 2017年7月10日晚上,张某与何某、中介一同前往交接房产。何某将该房产的一套钥匙交给张某,并将事先写好的交房协议让张某签字。何某离开之后,何某的父亲就搬进该房产并称其住在里面。隔日,张某前来换新锁,遭到何某父亲的阻拦。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卖方,腾空房产并交付给张某居住使用是其基本义务,何某应及时告知自己的父亲并安排其从讼争房产中搬出。且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若发生与何某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何某负责清理,故应认定何某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一审判决何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并按合同约定的1700元/日标准,支付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何某应诚信和全面履行合同,交付给张某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房屋。但本案张某刚拿到钥匙签署完交房协议,就被何某的父亲阻拦进入房屋和换锁。何某对此还认为其父亲的阻拦与自己无关,何某不仅违反《合同法》关于诚信和全面履约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不能认定其交房义务已经完成,应当承担继续交房的违约责任。何某不诚信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给张某带来支付着银行按揭贷款还不能入住房屋、在外租房、引发争执和诉讼等问题,造成耗时间、耗精力、耗金钱的困扰。关于按1700元/日标准计算违约金,每月可达5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条款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某需为自己不诚信和不全面履约行为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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