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9日厦门讯(通讯员 厦公宣 本网记者 刘玮)1月10日是全国第33个“110宣传日”,今年也是厦门110走过的第24个年头。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获悉,1月13日上午9点30分,厦门警方将在市公安局大楼前广场举行2019年110宣传日活动暨“一起‘i厦门’,共创平安城”启动仪式。活动当天,将有精彩的警犬搜排爆表演,VR模拟酒驾、消防、防骗趣味互动游戏。各种特警特种车辆、枪械、警用无人机,以及全新升级的交警骑警队也将闪亮登场,还有一支神秘的救援力量将在当天加入厦门110社会联动队伍。
去年,厦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警求助电话、短信、微信249.9万个,比降4.2%。20多年来,“110”报警服务台已从简单的电话转接中心逐步发展为创新型、智能型、实战型的现代化指挥情报中心。
去年刑事类警情 创10年历史新低
2018年,厦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警求助电话、短信、微信249.9万个,比降4.2%。其中,通过公共安全管理平台、非警务警情处置中心和接警席前端等分流各类非紧急、非警务警情189.7万个,占比75.9%;共接公安求助10.5万起、举报2.6万起、开锁服务2.6万起、其他各类报警求助10.1万起,共调遣出警87.7万次。
围绕“两抢”、盗窃、电信网络诈骗等突出警情,厦门警方持续强化打团伙、端窝点和社区防控等工作,全年刑事类警情在2017年大幅比降42.8%的基础上再降23.8%,达到10年来历史最低水平。其中,“两抢”案件同比下降41.06%,实现289天零发案;入室盗窃警情同比下降40.17%,扒窃警情同比下降68.4%,特别是公交车扒警情同比去年下降87.4%,实现301天零发案。其中全市351条公交线路中,有318条线路未发生扒窃警情;BRT快速公交7条线路中6条未发生扒窃警情;地铁1号线开通至今,未发生扒窃警情。
去年,厦门110共对4226起诈骗案件发起紧急止付,依托“火眼”系统阻断正在实施的诈骗警情8023起,比升近3倍,共拦截、关停涉案诈骗电话25.9万个,止付挽损高达2亿余元,目前已返还群众被骗资金1098万元;共发送提醒短信、彩信356万条,开展“五进”反诈宣讲915场,发布防骗新媒体信息4300条、阅读量810万人次。在全国电信网络诈骗警情大幅比涨的情况下,2018年,厦门实现逆势比降,其中冒充查案、冒充领导、机票改签等高发类型大幅比降36.5%,厦门“火眼”技术反制系统也荣获全国2018最具推广价值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创新实践案例奖。
另据统计,2018年厦门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到骚扰电话近3万个,骚扰次数最多达到上千次,严重影响110话务。2018年110报警台共对131个恶意骚扰110电话进行处理,其中警告训诫44个,禁止呼入79个,谎报警情、恶意扰警数同比下降7.5%,避免恶意骚扰电话对110话务线路的过分占用,提高110话务的呼通率。同时,全年警方共依法处置127起严重骚扰110、报假警、辱骂接警员等案件,其中行政拘留76人,罚款21人,警告2人,批评教育27人。
公安110与“12345”热线有区别
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群众各类诉求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将110当作解决所有困难诉求的“万能钥匙”,诸如违章搭盖、占道经营、消费纠纷、劳资劳务纠纷、非法营运及工业、营业、工地噪音等也都拨打110报警举报投诉。2018年,厦门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报警求助电话中,75.9%都不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这些非公安职责范围报警电话全部“涌向”110报警服务台,极大浪费了公共资源,可能导致真正急需警察救助的人员打不进报警电话。
2018年1月1日,厦门市委市政府在原968123市长专线平台基础上建设启用厦门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目前,12345已逐步整合农业、安监、统计、商务、行政服务中心等28个部门51条热线,与968123市长专线两号并存共同受理市民群众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信访事项,并统一受理、转办“i厦门”平台“随手拍”“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的群众投诉建议和企业诉求。
110和12345热线的功能区别在于:
公安110只受理以下事项: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非警务警情——“12345,有事找政府”
12345热线受理以下事项:
1.咨询类:包括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等政务信息的咨询;
2.投诉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便民服务方面的投诉;
3.建议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求助类:包括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的求助;
5.信访类:包括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市各级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求决、揭发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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