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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厦门一前丈母娘状告前女婿追讨10万元

2019-01-08 17:5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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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丈母娘上法庭向前女婿“讨债”

东南网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前丈母娘状告前女婿追讨10万元。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前丈母娘说,自己之前转账10万元给前女婿是借款;前女婿却说,这10万元是“正常资金往来”,并非借款。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官司。据法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亲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只有转账流水,并没有开具借条。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仍可凭借转账记录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案就是此种情形。

夫妻闹离婚丈母娘告女婿

据起诉的前丈母娘张女士说,女婿刘先生和女儿谢女士结婚后,装修入住了丈母娘提供的婚房。2016年初,刚和谢女士结婚不久的刘先生向丈母娘分两次共借款了10万元,双方只有转账凭证,没有打借条。2016年6月,刘先生通过银行向张女士转账5万元。

然而,小两口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很久,随着夫妻矛盾的升级,最终,夫妻二人以离婚的方式分道扬镳。

就在夫妻二人闹离婚时,谢女士的母亲张女士将女婿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剩下的5万元借款。

一个说是借款一个说是装修款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交银行的转账凭证,声称自己当初转账10万元给刘先生,是因为当时刘先生是自己的女婿,因此自己在刘先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借钱”给他。

被告刘先生答辩称,自己确实收到了张女士的10万元转账,但那是当时丈母娘张女士委托他为新房装修所支出的花费,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开支”,系日常资金往来,不属于借贷关系。况且即使是借贷,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谢女士与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不过,法官调查发现,刘先生的说法“不合常理”。首先,法院在调查银行流水的过程中发现,婚房的最后一笔装修款支付时间在2015年10月份,而张女士给刘先生转账的时间却是在2016年1月,二者存在3个月的时间差。其次,相关证据显示,当时房屋装修总支出为35万余元,如果该房产确为张女士所委托装修,作为委托人的张女士理应承担全部装修费用,然而张女士仅支付给刘先生10万元也与常理不符。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0万元为借款,要求被告刘先生偿还原告张女士剩下的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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