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扭转调解局面 男子被狗咬伤却索赔无门,新阳司法所力促查明真相,主人终现身 黄劲超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周绍怡)自己被狗咬伤,“狗主人”却矢口否认,怎么办?事发1个多月后,被狗咬伤的小军来到厦门新阳司法所。他出示的一张某公司保安岗亭照片扭转了调解僵局。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公司也进行内部调查,狗主人终于现身承担了赔偿责任。 被狗咬伤无人负责 今年8月的一天,小军经过某公司门口时,一只没有牵引的狗冲出,将其咬伤。是谁家的狗?小军认为,狗是公司饲养的,但他在现场索赔无门。无奈之下,小军报警。 小军向民警提出,咬伤他的狗是某公司所养,治疗费应该由这家公司来承担。派出所介入后,该公司代表终于出面,可他们坚称咬伤人的狗与公司无关。 当晚,为尽快解决争端,新阳派出所组织了双方进行初步调解。双方始终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僵持。最终,小军听取了民警的建议,先自行到医院治疗,保存治疗费用的票据,痊愈后再向狗主人索赔。 一张照片扭转局面 10月初,小军转向新阳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此前,司法所调解员对该案件已有耳闻。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公司代表至新阳司法所。 调解过程中,小军出示了自己被狗咬伤的伤口及事发时的现场图片,向公司索赔1000元。但公司代表依然坚持公司没有养狗。为了自证清白,公司还提出,公司制度中早已明确规定保安不能养狗,因此,小军的治疗费用不应由公司来负责。 这一次,小军有备而来。他挑出了事发当天拍摄的一张照片。照片中显示,岗亭旁放着专门喂养狗的盆和疑似狗绳。在调解员看来,这是对小军十分有利的证据。 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原则,从这张图片可推断,公司与咬伤人的狗有一定关系。从法律上讲,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没饲养,也规定保安不能饲养。但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对公司不利。若受害人起诉,公司极可能败诉。建议公司内部先调查清楚。”调解员向公司代表建议。“我相信狗不是公司饲养的,但可能就是公司保安私自收养的狗。如果没人出来负责,我只能找公司。”小军情绪激动。 保安养狗承认担责 司法所调解结束后,调解员与公司多方联系、沟通,还参与到公司内部的调查中。最终,真相水落石出。 原来,事发前,公司保安阿辉将当天没吃完的饭菜倒进了岗亭旁的狗盆里。受到食物诱惑,咬伤小军的狗出现在了岗亭旁,后来攻击了路过的小军。公司找了阿辉谈话,阿辉也意识到了此举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表示愿意做出一点赔偿。 不久后,司法所又召集了双方开展第二次调解。这次,公司一改往日的态度。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阿辉赔偿小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该事件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就此事产生任何矛盾纠纷。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阿辉也当场以现金形式向小军支付了1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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