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1月30日,思明区纪委监委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专题解读《思明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容错实施办法》。 鲁鹭 摄 干事越多风险是不是越大? 哪些是“可以容”哪些又是“不能容”? “容错”又要怎么容? 东南网12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吕宁 李舒杰)曾几何时,这些疑惑多少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干事热忱,让有些公职人员边干事边存在“心理包袱”。 针对一些党员干部怕担责、怕出错、怕问责,不敢试、不敢为、不担当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厦门市纪委主要领导10月10日在思明区调研时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思明区委主要领导10月12日在区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再次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思明区纪委监委于近期出台了《思明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容错实施办法》,旗帜鲜明为忠诚干净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竖起“保护伞”,扔掉包袱“撸起袖子、甩开膀子、扑下身子、干出样子”,有力地解答了党员干部的心头疑惑。 “此次的实施办法,是在促进全区广大党员干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任务,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狮子型’干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背景下制定的,我们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撑腰鼓劲;二是依法保护;三是严肃惩处。”思明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吕宁在区纪委监委全体干部大会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专题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厦门市是全国首批经济特区,思明区作为全市的经济、政治、文化、金融中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始终不断出现新事物,广大公职人员在先行先试、履职尽责过程中需要不断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此次的实施办法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总结归纳出适用“容错”的三大要件:应当按照规定经民主、科学、依法决策;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履职尽责;没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在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基层治理等七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同时,区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四种界限,即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失误错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还特别明确了将经验不足与严重不负责任,特别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区分开来,防止借容错之名失职渎职。 容错免责是敢为人先者的“护身符”,但绝不是违法乱纪者的“挡箭牌”。对个别党员干部打着“改革”的旗号行谋私之念,或为了不担责而不作为时,纪委监委落实反面惩戒则当仁不让:对因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撑腰鼓劲;对因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而遇有下列恶意伤害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据了解,实施办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容错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追责问责的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有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理也作了规定,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精神。同时,该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区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职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做到了容错的“全覆盖”。 “践行容错机制,对全区忠诚干净担当的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干部而言,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保护伞’,能够让他们明白区委支持什么、鼓励什么,导向意义非比寻常。我们要把这一容错制度宣传贯彻到各街道社区、各重点项目指挥部、各督促落实的具体项目中,让容错制度深入人心、贯彻到位,为推动思明区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思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苏德本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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