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黄燕娜 刘旭)“哎呀,拿到发票怎么没小心核对呢,这下可糟了,要被处罚了!”厦门某生产企业会计小王近日接到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懊悔不已。 原来,厦门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向A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并要求A公司提供发票用于抵扣,但A公司提供了B公司的发票。这家企业会计人员没有仔细查看,就直接将发票视同A公司的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这一行为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构成偷税,做出了责令其补税并处罚款的处理。 税务稽查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对该《通知》出台补充规定,明确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虽然该企业确与A公司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但由于企业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所以应认定为偷税。 提醒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应当:一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的身份;二要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相一致;三看金额与数量。以上情况若不一致,企业可拒收发票;如对方拒开发票,请向税务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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