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电梯厅没设警示牌 送餐员摔骨折医院赔了近4万 东南网10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陈宝清)送餐员到医院住院部送餐,不慎摔倒致骨折,医院要不要赔?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近4万元。 事发当天,59岁的送餐员老谭送餐至厦门一家医院的六楼住院部,走到电梯厅时不慎摔倒。摔倒后,老谭因多处骨折及挫擦伤,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药费3.5万多元。 之后,老谭以“地面有积水,而且医院没有防滑提示”为由,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多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不应苛求医院在所有公共走道都张贴防滑告示,并认定事故原因主要系老谭自己步履不稳且穿着拖鞋所致,驳回老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谭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老谭与医院都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天老谭穿着拖鞋、手拎包袋出现在监控录像中,走路姿势略显跛脚。17时19分,老谭行至电梯厅过道时身体失去平衡,试图站稳未果,后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处未见积水,而且有其他路人通过,并未发生打滑现象。 经鉴定,老谭的右腕关节功能部分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定老谭承担80%的责任,被告医院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判令医院赔偿老谭各项损失合计3.8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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