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细化寒暑假探视时间春节采取“轮流共度”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露露称探望给孩子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而其要求减少探望的次数,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的判决就阿明行使探望权进一步细化:每周探视时间为周六9时至20时,阿明可以自行接送女儿上下课、与其用餐、游乐等;每年暑假期间,可接走女儿与其共同生活14天,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作两次探视,每年寒假期间则可共同生活5天;农历春节轮流按年份共同度过,2019年农历除夕至初二三天女儿与露露共度,2020年农历除夕至初二三天与阿明共度,该时间计入寒假共同生活天数,之后每年依次顺推;寒暑假期间,阿明应于期满之日19:30前,将女儿送回露露处。 法官说法 周末课外培训不是理由在场“监视”不能作为条件 家事法官表示,探望权不仅满足了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然,探视权行使方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来看待孩子探视的问题,避免将成年人的矛盾转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经常着眼于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探视的事宜重视不够。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已经关注到此问题,会提醒双方当事人协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判决时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避免二次纠纷。 家事法官还表示,“孩子周末参加课外培训”经常成为直接抚养的一方消极配合探视的理由,但这不能够被法院采信。因为即使上课,也可以利用接送、用餐等时间保证另一方与孩子的相处,“有的当事人会说,孩子在里面上课,他(她)过来看一眼就行。但探视权的行使绝不仅仅是看,更需要亲子间的交流互动。而且如果并非双方自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把陪同、监视作为另一方探视的前提条件。”(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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