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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离婚时少分一套房 数年后要求重新分割

2018-10-14 09:3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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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状告前夫要分卖房钱

他少分房产能追回来吗

女方发现男方离婚时隐藏财产……

东南网10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 思法/文陶小莫/漫画)离婚后,才发现分财产时自己“吃亏了”,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还能再起诉追回来吗?

近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各区法院了解到,最近这样的官司还不少。其中,有的是因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离婚后被对方发现,结果引发官司;有的则是因“假离婚”没约定财产归谁,不料事后弄假成真,才起诉要求重新分财产。

法官说,离婚后起诉要求重新分财产的情况很多,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确实是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漏分的财产;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隐瞒财产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案例

她状告前夫 要分卖房钱

离婚之后,二婚妻子又状告男方,认为男方与前妻之女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分二婚妻子一份。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离婚后又要求分财产的官司。

刘先生与孙女士是二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菲(化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并通过父亲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向亲朋好友借款,转账支付购房款项。

再婚12年后,这段婚姻又以失败收场。2014年11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最近,在离婚三年之后,孙女士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她起诉要求分割刘先生及刘先生与前妻之女小菲出售湖里区一处房产的款项。

孙女士起诉认为,这套讼争房产是刘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这笔售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应该拿出来分割。

刘先生答辩说,孙女士所说的房产始终登记在小菲个人名下,他不过是代为办理各相关手续而已,购买房产时刘先生也没有提供资金。据介绍,当时小菲已参加工作,有稳定收入,想投资厦门房产,但是小菲身在外地,刘先生便帮忙物色房子。

刘先生还说,买这套房子并没有动用他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诉求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不算共同财产,不能拿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证人证词及相关转账记录,尽管相关款项是通过刘先生来收支的,但他仅仅是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没有提供资金。小菲的工资水平明显超过每月还贷的金额,具有稳定的支付能力。且房产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是直接转入小菲和其他代理人的账户中,和刘先生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无证据证明刘先生实际支配该笔款项。

因此,法院认为,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归小菲个人所有。所以,湖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2

他少分房产 能追回来吗?

离婚时少分了一套房产,时隔几年后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不久前,湖里区法院曾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来,赵先生和吴女士(化名)是在结婚四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及部分财产归属作了约定,但没有提及这套讼争房产。

但离婚之前,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一套位于集美的房产。之后,赵先生与吴女士共同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

赵先生说,这套房产是两人共同财产,当初双方是“假离婚”所以没约定房产归谁。为此,赵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讼争房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但吴女士应就房屋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支付赵先生房屋差价款39万多元。

法官说法

离婚漏分财产,事后还能主张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文的制定系用于解决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未真正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登记离婚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离婚时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财产。

案例3

他隐藏财产 七成被判给妻子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重新分财产吗?此前,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家住海沧区,二人年龄都在40岁左右。

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先生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法

隐藏财产,应判少分财产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专家说法

“3问”夫妻共同财产

1问:结婚期间买地,升值了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结婚期间,若是用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土地,后来土地升值了,那么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若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土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土地自然增值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所以,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问:哪些情况,投资收益夫妻共有?

黄健雄:共同的财产所获得投资收益,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看投资收益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二是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问:哪些情况,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黄健雄: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只涉及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情况。下列这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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