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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离婚时少分一套房 数年后要求重新分割

2018-10-14 09:3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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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3问”夫妻共同财产

1问:结婚期间买地,升值了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结婚期间,若是用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土地,后来土地升值了,那么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若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土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土地自然增值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所以,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问:哪些情况,投资收益夫妻共有?

黄健雄:共同的财产所获得投资收益,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看投资收益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二是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问:哪些情况,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黄健雄: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只涉及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情况。下列这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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