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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碍民事诉讼 厦门海沧法院判当事人罚款1万元

2018-09-15 08:40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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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 只为拖延时间

因妨碍民事诉讼 当事人被罚万元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管管)部分当事人、代理人想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便采取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歪招”,随意编造理由提出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从一审裁定驳回到二审终审裁定作出,拖延的时间便可以长达好几个月。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今年上半年,海沧法院在审理王某与小军(化名)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小军以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湖里区,并非海沧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此拖延诉讼。

经法院审查认为,讼争《房产买卖协议》中写道:“……如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述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案涉房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故依法裁定驳回小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小军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因其长期居住地为厦门市湖里区,但仍未举证。 7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沧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迟延或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的进行。本案中,小军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在《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沧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仍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干扰了法庭对本案的庭审安排,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海沧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小军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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