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见习记者 郑炜 记者 曾昊然)近期,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进一步规范厦门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已经施行。
亮点1
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明确的指标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布局,不得擅自加层、插层、深挖地下室等改变建筑结构;严禁将非住宅用途项目建设为带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房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时竣工、交房。
亮点2
规范住宅配套教育资源
此次《通知》强调了对住宅配套教育资源的规范。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学校应与小区首期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确保首批入住业主子女同期享有本学区的权利。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宣传项目周边尚未正式建成的规划配套设施;不得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不得发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划定、公布的教育划片信息;不得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亮点3
可售房源不得“捂房”拒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应当实时更新并公示《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标注“认购”“销售”等销售状态信息和“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限制状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与“厦门网上房地产”网站显示一致。在“厦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显示为“可售”的房源,不得拒售。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精装房的合同约定,避免交房时因装修问题引发纠纷。规定合同约定一次装修到位的项目,预售时应设置装修样板房,并保留至项目竣工交付;不能保留至项目竣工交付的,应提前采用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并将公证内容在销售现场公示。
亮点4
强化商品房销售过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必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不得捆绑车位、捆绑装修等作为购房的前提条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利用附加条款修改主要条款等方式,免除自身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不得对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付款方式进行歧视性销售。
亮点5
从业人员机构有了评价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房地产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下一步,对从业人员进行评星、对从业机构评分,有效督促提升服务水平。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其他协议或者文件,涉及交易价款、付款方式、佣金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网签的合同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