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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二次装修 租金优惠比例提高到30%

2018-09-04 07:06:46郭钦转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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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见习记者 郑炜 记者郭钦转)近日,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多次研究讨论,已由厦门市政府印发实施。

厦门曾于2016年7月出台《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期2年。伴随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陆续交付使用,将为中等收入及中等偏上收入的“夹心层”家庭、各类人才和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的“新市民”,提供更稳定的居所。

新的《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做了多处修改,主要有四大变化。另外,新建的租赁住房预计明年上半年交付使用,将提供8124套房源。

变化

承租人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做到经济实用,但是“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合同,依法处理并追责。

准入退出机制更加完善

《管理办法》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流程予以进一步规范,如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程序,增加提交自愿腾退优惠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单位集体申请的程序增加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的方式;增加承租人租赁期间,拥有期房暂不具备入住条件的过渡居住条款等。

租金优惠比例提高到30%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租金优惠比例由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调整为30%,与目前单位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比例一致;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合同期内不作调整,续签合同时,按当时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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