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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买损失上百万!厦门集美法院判决中介存在重大过失

2018-08-08 08:1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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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购房者被骗买了查封房,损失百万元谁赔?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业主有意隐瞒引发的购房纠纷。最终,房产中介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被判承担70%责任,赔偿63.5万元,还要退还佣金5.8万元。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购房人小骆经中介居间介绍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付了购房款和中介费后,小骆才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过户,小骆因此损失100多万元。

法官说,本案讼争房产之前已被法院查封,中介未予以查明,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在其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遭遇

夫妇俩花巨资买房 发现房子已被查封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子位于集美区。2016年3月,经厦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购房人小骆夫妇与业主小张夫妇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

当时,双方约定,小张夫妇将其已购房的集美区的房产预先转让给小骆夫妇,待房屋符合交易条件时,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总价为229万元,小骆夫妇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90.7万余元及中介费、代办费5.8万元。

然而,小骆夫妇付款后才发现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2016年6月,小骆夫妇将小张夫妇诉至集美法院。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于2016年9月解除;小张夫妇于2016年10月末前返还购房款90.7万余元、违约金、律师费损失35万元及代付物业费等,共计约125.9万元。

之后,小骆夫妇又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佣金5.8万元及就售房人应返还的购房款90.7万余元承担补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35万元。

焦点

购房者的损失,究竟该谁承担?

购房人小骆夫妇认为,他们是基于对居间人专业水平的信赖,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房产中介公司却未充分了解房产信息,严重违反应尽的法定义务,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的信息披露之义务与他们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房产中介公司在主观上能够预见损失发生,理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房产中介却答辩说,一方面,在业主有意隐瞒且不配合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也没有办法自行到土房局核实房产的真实情况,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是确实不清楚。另一方面,小骆夫妇作为房屋的买受人,也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中介起的作用只是推荐、介绍。而且,小骆夫妇已与小张夫妇达成了损失的约定,无权再要求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其损失。

判决

中介重大过失,承担七成责任

集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产此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房产中介公司并未予以查明,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陈述,因业主不配合,导致中介无法到土房局核实房产情况,亦未告知小骆夫妇上述情况,而该事实属于房产交易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双方订约。

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及代办费5.8万元。

小骆夫妇作为买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房产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小骆夫妇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骆夫妇应自行承担30%、房产中介公司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一审判决要求中介公司应在小张夫妇未能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以63.5万余元(90.7万余元×70%)为限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骆夫妇主张中介对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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