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海法宣)去年10月23日,阿民通过电话确认投保高保额意外伤害险。 今年1月,阿民发生了事故,伤情严重,左前臂截肢。今年2月,出院后的阿民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6级伤残。 随后,阿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超出本保单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于是,阿民至海沧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辩称,阿民的工种为轮胎制作机器操作,不属于保单中规定的职业类别。另外,事故发生于今年1月13日,截至开庭未满合同约定的180日。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阿民和保险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以阿民职业类别不属于投保范围为由拒赔,但保险公司提交记载有此项免责条款的保单抄件及职业类别分类均系保险公司的单方文件,缺乏证据证明此项免责条款系作为双方保险合同之条款;同时,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阿民做出书面或口头提示与说明,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上之约束力。此外,保险公司提交的条款并未规定受伤后需满180天才能进行伤残鉴定。近日,海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阿民保险金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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