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吕嘉捷)今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当事人在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可能要面临500元罚款。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至7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1401室,邮编:361004)或者发电子邮件至xmyfb@163.com。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出台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提高了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要求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结合本市实际,在《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厦公综〔2016〕6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一般事故应快速撤离现场,可依据“模糊责任”规则定责
《办法》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应当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当事人未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对未撤离的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快速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可以依据“模糊责任”规则确定各方责任或调解损害赔偿事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其他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11项情况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办法》中提及,发生交通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详见链接)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具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链接】
下列情形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七)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八)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十)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一)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