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事故情形当事人要保护现场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4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7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8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9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10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11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海西晨报讯 (记者陈小斌)昨日,记者从厦门交警网获悉,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据了解,《办法》对现行的2016年1月6日发布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截至2018年7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1401室,邮编:361004)或发电子邮件至xmyfb@163.com。 交通事故快处 可按模糊责任定责 在厦门本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以下简称“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办法》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 此外,适用《办法》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可依据“模糊责任”规则确定各方责任或调解损害赔偿事宜。“模糊责任”规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其他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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