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 正在加速推进 力争8月6日办好证 距离第一批业主购买万科城四期,已经4年过去了。新学年入学在即,不少业主对产权证的“心病”却与日俱增。 关于办理产权证期限的合同约定,业主们倾向选择第一段,万科则认可的是后面的修改条款。“对于部分业主关心孩子入学教育问题的急切心情,我司充分理解高度重视。一方面,我司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多次召开、参加专项会议,以期缩短相应的办证周期;另一方面,我司将解决该问题作为我司现阶段的重要任务。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我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好业主的产权证,但自今年5月份以来,我司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牺牲大量的周末及晚上休息时间,加速推进8月6日办证目标的完成,目前办证进度已明显快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万科工作人员昨日告诉导报记者。 据了解,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后,应首先申请初始登记,即把已竣工的房屋登记至开发商名下,办理“大证”。然后,开发商持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业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就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 此外,开发商办理转移登记往往是整批次办理,但个别业主未能及时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等相关税费,或是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影响了整体办证进度。如是这个原因,可以由房管局协调开发公司为已具备条件业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说法 提供合同条款方有提示义务 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条款,一般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产物,合同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标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的体现,只要变更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此外,张律师认为,统一的补充协议也属于格式条款,如果该补充协议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己义务的,需要提醒对方注意,否则可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条款无效或者撤销该条款。若合同内容可能涉及双方实体权利的实现,接受方稍不注意可能会因错误理解或不当理解造成判断上的失误,合同提供方应就这部分的格式条款的存在向接受方进行提醒的义务。 提醒的方式,一是进行口头提醒,如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提供方口头告诉接受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二是进行书面通知,如向合同接受方发放用户须知等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三是通过加粗字体等标注、说明等等多种方式向合同接受方履行提醒义务。 张律师认为,本案中,合同条款应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对于产权证办理期限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事项,开发商应当进行提示。购房者若有异议,可以协商或以法律途径确认补充条款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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