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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厦办厂积累多处房产 港商离世三亲属争遗产

2018-04-08 16:59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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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思法宣)一位香港老人在厦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包括多处房产和若干存款,但由于其亲属在遗产继承时存在意见分歧,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将老人名下的房产重新分割。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终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该笔房产应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再将剩余的50%平均分配给三名法定继承人。

来厦办厂20余年,病逝后财产分割起分歧

上世纪90年代初,港籍人士卢先生携妻子阿慧(化名)来到厦门投资设厂。据了解,卢先生与前妻离异前,二人曾育有一子小同(化名);与阿慧再婚后,阿慧携儿子小欢(化名)和卢先生共同生活。随后,一家人长期居住在厦门,生意越做越大的同时,积累下来的房产和存款也越来越多。2015年11月,卢先生因病离世,亲属将其经商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卢先生的妻子阿慧和儿子小同、小欢便成为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此后,三名继承人却在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同将阿慧与小欢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将被继承人名下的多处房产拍卖后再重新分割。

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妻子先分离出一半

原告小同主张,父亲逝世后,阿慧与小欢存在强占房产和擅自转移存款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但其随后并未举证证明。阿慧与小欢则辩称,小同在父母离婚后一直是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且在老人病重期间,小同并未尽到扶养和照料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一分析确认。法院认为,首先,长久以来被继承人的事业和生活重心都在内地,实际上将厦门作为常住地,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次,原先被算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多处房产,是夫妻二人在厦创业、生活时购置的,应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由阿慧先分离出一半,再将余下的一半按三份平均分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在厦门的多处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由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经继承后核算,阿慧占全部房产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二,小同、小欢各占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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