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湖法宣)男子阿全(化名)花了十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获赠了5000元的装潢“大礼包”。没想到,车开了一阵子之后,阿全就觉得身体不太舒服。他怀疑是车内有害物质超标所致,遂将汽车的经销商和生产商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双倍购车款及相应医疗、鉴定费用。近日,湖里区法院经审理,以原告提供的鉴定证据无法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为由,驳回了阿全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阿全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汽车,17.6万元。但才过了3个多月,阿全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了申诉,要求退换车辆。阿全说,车内散发出一股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开窗通风也久久无法散去。开车一段时间后,他感到身体不适。阿全认为,这是因车内空气中有害物质超标所致。不久后,阿全将经销商和生产商起诉至法院。 阿全称,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但被告汽车公司却迟迟不肯同意退换车辆,应赔偿双倍购车款及医疗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汽车经销商认为,阿全的主张缺乏因果关系和事实依据;汽车生产商则辩称,阿全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其检测结果不足采信。 诉讼过程中,阿全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车内空气质量,后又主动撤回。其间,阿全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检测结果报告。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阿全主张该车存在缺陷,应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经法院认定,阿全自行委托鉴定的报告,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的要求,也不能作为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依据。因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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