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孕妇“选择”流产,责任到底归谁? 昨天上午,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原告和被告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李女士说,自己是因遭遇交通事故最终导致流产,根据交警的认定,对方应该承担全责。李女士及其丈夫起诉认为,被告应该赔偿11万多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1万多元,另外夫妻二人还分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1万多元。 但是,被告林司机却说,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导致李女士流产,是李女士自己选择流产的。 由于林司机为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因此,承保的保险公司也被告上了法庭。对此,保险公司答辩说,事故仅造成李女士软组织受伤,并没有伤及子宫,B超提示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李女士于事故后所做的终止妊娠手术与本事故无关,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另外,保险公司还答辩说,李女士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一个儿子、一个女儿),所流产的是第三胎,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怀孕,因此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 孕妇选择流产有合理性 在昨天庭审前,李女士向法院申请进行相关鉴定。鉴定的问题包括,李女士在早孕期间接受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的检查,是否会对胎儿正常发育存在危害?另外,医学上对此种情况会如何建议? 为此,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近日,厦门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认为:李女士孕4周左右进行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性检查,胎儿有发生先天性异常(骨骼、眼、生殖器)、生长受限的风险。临床上,对该类孕妇,一般医学上给予告知X射线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尊重孕妇本人意愿以决定是否保留胎儿或终止妊娠。 因此,鉴定认为,李女士接触上述多次X光射线检查等危害因素而选择终止妊娠有一定合理性。 昨日庭审,海沧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法院将另外择期宣判。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导报也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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