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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王嘉斌受贿案

2018-04-27 18:43:31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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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顺水人情”

不是贪腐的挡箭牌

2018年4月初,记者在厦门监狱见到王嘉斌时,大多数时候他都保持沉默。但当提到替人协调案件时,王嘉斌突然变得很激动。他一再强调,他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违规操作,只送了“顺水人情”。

不少落马官员和王嘉斌有着类似的说辞,都以为自己只是送了个“顺水人情”,顺带收了点“人情费”,并没有为他们违规操作谋利,也没有侵犯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实际上,所谓的“顺水人情”不过是贪官们给自己的贪腐行为找的“遮羞布”,更是他们不学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现。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的“利益”并不仅仅局限在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王嘉斌非常清楚请托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并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上述《解释》,他的行为均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均已构成受贿罪。他嘴里所谓的“顺水人情”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虽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额外”损失,但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受贿行为,无论是“顺水人情”还是“违规操作”,都将受到受贿罪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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