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 44.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5.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46.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厦门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推动厦门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厦门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 47.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区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区人大、政协会议。 48.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获得厦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 49.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50.在厦门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在台湾同胞聚集地区设立便利台湾同胞办理金融业务的绿色窗口。 5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厦门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厦门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 52.在厦门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 53.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厦门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 在厦门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厦门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54.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厦门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55.长期在厦门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厦门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厦门亡故,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 56.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前往鼓浪屿,可以走厦门市民通道,直接从轮渡码头搭乘渡轮;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57.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 58.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 59.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厦门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60.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台办,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并开设热线电话(968820)和微信公众号(厦门台办)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同时通过台胞驿站和其他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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