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 37.鼓励台湾青年来厦门就业创业,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同等享有。 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38.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办理就业证。 3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 40.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厦门换证执业。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厦门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41.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2.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湾同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4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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