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 34.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 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 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5.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在厦门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36.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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