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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